浅析“拎包入住”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1747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形式和花样是比较多的,所谓“拎包入住”就是其中之一。“拎包入住”也就是所售房屋经过了精装修、配备了家具、家电,购房者拎着小包包,带着家人入住就行。

显然这种销售方式销售的内容不仅仅是不动产了,还包括货物,有人认为销售不动产一项销售行为,不能划分清楚的,按照混合收入,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就行了。至少湖北省国税局就持这种观点,有人问“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湖北国税回复: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此有一定争议,方正税务师坚信这样处理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销售不动产配备家电家具等货物,为一项销售行为,货物虽然没有单独计价,但是我们不认为是无偿赠送,而是支付了对价,只不过混在不动产价格里面没有区分,因此销售不动产附带的货物应是销售行为。

第二、营改增政策规定非常清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前提非常清楚,是服务和货物的混合,而现在的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不动产又涉及货物,不动产和货物混合不符合条件,因为不动产、无形资产既不是服务也不是货物,是被混合销售所排除的。

第三、如果销售不动产时搭配销售货物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国家的增值税将被房地产企业堂而皇之的拿走。增值税的负担者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货物消费,其价外17%的增值税由消费者全额承担,这里需要注意是17%,如果房地产代替购房者购买了货物,然后混合为不动产销售实际承担11%的增值税,这样少承担了6%,这个少承担的6%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了,少交了增值税,相当于被地产开发商拿走了。换句话说,如果按照混合销售处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由17%降为11%,少负担的增值税被地产企业拿去抵扣了,降低了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负担,如果这样开发企业不仅可以配家具家电,其他的货物也可以一应俱全的配上,货物越多其税负越低,少交增值税的利益由购销双方各沾一点,这显然是有损于国家利益的。

可以举例说明,假设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每套100万元,为促销改为“拎包入住”,配备家具家电不含税价格40万元,开发产品价格调整为140万元,购房人实际负担货物增值税因为混合销售变成了11%,开发企业由于购进货物增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4万元,因为购进抵扣17%而销售税率变成了11%,计算公式如下:

多抵扣进项税=40*(17%-11%)=2.4万元

基于以上分析,方正税务师认为买房配家具、家电按照销售不动产(混合销售)确认销售收入显然既不符合规定也有悖于增值税原理,是万万要不得滴。

方正税务师意见,应按照兼营处理,“拎包入住”实质是开发企业销售货物、不动产,并且适用不同税率。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就是兼营。上述行为不是正符合兼营的条件吗?符合兼营的规定,当然应按照兼营的规矩处理,即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 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有人会说,这不是买房不成反而成了销售货物了!是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税法的严密性和刚性,税法不至于沦落为谁都可以随意打扮的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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