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16-11-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1949

一个问题也需要解释清楚,那就是开发产品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房地产销售,有些地方还不是非常清楚,因为上述收讫销售货款是“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的任何时点收到款项都是销售行为发生,那么这个销售过程的起始点怎么确定就成了问题。根据规定显然不包括预售阶段,因为规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实际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由此我们理解这个时点应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始算起。最好的例证是湖北国家税务局解释: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常销售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销售的起点,在这一时点开始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非正常销售的,如上述特殊销售情况和视同销售,已交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付时间不清楚的,以办理产权变更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如果在之前开具了发票的,则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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