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工程造价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6-11-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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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工程造价也就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成本,是进行开发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营改增”在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当然会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因为开发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就是施工企业的销项税,今天就这一问题简单说明。
一般讲,工程造价包含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税
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
间接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
其中间接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和措施费还包括外购项目。现在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老项目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在原造价的基础上怎么调整?
营改增以后,老项目一般情况下已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当然工程造价也已经确定,但是由于改为增值税,在开发企业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第一需求是施工方开具11%的建安发票或者修改供料模式,施工方为确保利益不受损失,必然要求给予补偿,那么就有一个问题:补偿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大于工程造价增加金额。
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含税工程造价为含税新工程造价扣除税额,也就是价税分离,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工程造价=新含税工程造价/(1+11%)
含税原工程造价是在含税价格模式下的调整,因进项税可以抵扣不再为成本项目,因此将原工程造价中外购项目包含的进项税扣减,同时不再缴纳营业税,也应扣减,就有以下公式成立:
新含税工程造价/(1+11%)=(原工程造价-原工程造价外购进项税)*(1-营业税税率)
新含税工程造价=(原工程造价-外购进项税)*(1-营业税税率)*(1+11%)
工程造价调整额=新含税工程造价-原工程造价
例如,甲开发企业与A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营业税下双方确定的合同总额为1000万元,经分析造价组成,其中外购项目进项税率占到6%,营改增后,甲选择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求A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发企业应不给A施工企业多少施工费?
根据前面分析,计算如下:
新含税工程造价=(1000-1000*6%)*(1+11%)= 1012.098
工程造价调整额=1012.098-1000=12.098
不含税工程造价=911.8
开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911.8*11%=100.298
根据以上分析,开发企业在原营业税工程造价的情况下,调整增加12.098万元工程款,施工企业利润不受影响,可以达成转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双方协商为甲供料,其原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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