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各地口径:山东青岛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89

摘自《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业营改增专项辅导(201610月版)》

1、银行分支机构与上级机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帐务往来业务是否需要申报免税收入?

答:银行分支机构与上级机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应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规定进行免税备案,并进行免税申报。

同时,纳税人在填报《金融业营改增税负专项调查表》时,要注意正确填写此项免税收入。

2、购买了货物或服务,对方不愿提供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问题?

答:1、市场经济中交易各方有权自主、平等地约定经济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其中包括发票开具相关事宜。

2、根据我国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 )要求,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具体落实总局工作要求,也恳请纳税人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3、关于金融业纳税人销售产品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银行、保险公司等纳税人销售产品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在促销活动中向未购买服务的消费者赠送的促销品,应属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4、免税金融服务可以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吗?

答:对于汇总缴纳金融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免税金融服务应税行为,可以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

5、保险公司的联合共同保险业务,能否由主承保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联共保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予以抵扣?

答:保险公司联合共同保险业务,可以由主承保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从联供保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汇总缴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事项,由总机构集中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与合同方不一致,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无进一步规定之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7、保险公司购进的用于赔付的实物可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无进一步规定之前,保险公司购进的用于赔付的实物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8、银行业务专用凭证是否可以代替发票

答:根据我国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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