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答疑录(二)
发布时间:2016-07-18 字体: 放大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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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公司差额纳税的问题
网友提问
按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以收到的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对分包有无具体要求?我公司对部分小项配套分包给个体包工头,比如将内增粉刷、或院坪硬化、围墙修建包给小包工头算不算分包工程,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专家回复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因此上述的工程即使报给个人,也不能作为分包工程处理,必须全额纳税。不能差额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附加税在哪里缴纳?
网友提问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附加税在哪里缴纳?是项目施工地缴纳,还是总公司注册地缴纳?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下缴纳有区别吗?
专家回复
在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缴纳附加税费;例如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属于A县施工企业,主要在A县提供建筑劳务,则在A县提供的建筑劳务在A县缴纳增值税,同时在A县按规定缴纳附加税费;同时在B县提供建筑劳务,需要在B县预交增值税,同时就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在B县缴纳附加税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纳税地点都是一样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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