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答疑录(一)

发布时间:2016-07-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中税网 阅读数:1289
     一、分包发票的开具问题

提问: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工程1000万元,将800万元工程分包给A公司,请问:

1、我单位能否全额开具发票1000万元给建设方,并全额上缴1000万元税款,我单位仅凭分包结算单入账进成本,后不附A公司开具发票,这样操作有何风险?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1日营改增后老合同的发票开具过程,开票流程是怎样的?

专家回复:

1、您这样的操作在营改增前后都是有风险的。在营改增前,正确的做法是贵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建设方,A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按照200万元交税,A公司按照800万元交税。贵公司凭A公司开具的分包发票作为营业税差额纳税扣除的依据,也是贵公司分包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1日营改增后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方开具的分包发票。开票流程如下:

贵公司按1000万元开具发票给建设方,A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建筑业营改增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计税方式?

提问: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施工行业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对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执行11%的税率,对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3%的征收率?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回复:

如果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老项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还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过对于简易计征方法的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签订合同明确的建筑服务方式及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适用简易计征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同时注意适用简易计征方法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按规定公式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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