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不动产视同销售简易判断方法
发布时间:2016-04-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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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围绕不动产,没有直接取得经济利益的不动产权的转让方式多种多样,如何根据视同销售的一般原则确定不动产非正常销售情况下的视同销售就很必要,下面税虫告诉你!
一、不动产权实际上发生转移的行为,应视同销售。
不动产权实质上发生转移,是指产权用拥有方放弃产权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而产权获得方放弃了一定经济利益而得到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这种情况下,都应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包括:
1、纳税人将不动产对外投资。
2、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3、纳税人将不动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4、纳税人将不动产抵偿债务
5、纳税人用不动产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二、不动产权形式上发生变化的行为,应不视同销售。
不动产权形式上发生变化,但是不具备实质性转移的,应不视同销售或者免税处理,具体如下:
1、共同共有人将不动产划分,确定为分别所有的行为。如甲乙纳税人共同出资拍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然后经商议按出资额划分为各持有50%;
2、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在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4、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等或者改变资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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