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需要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03-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董雪 阅读数:3107

20165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现在税虫将“营改增”需要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注:下文中蓝色链接为实行营业税时适用的相关政策

 不包括之前年度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

第一部分 金融业

一、免税项目规定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12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贷款。

2.201612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

3.国家助学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

4.国债、地方政府债。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148)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65)规定执行。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

()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L)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

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己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一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二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十本期增加担保金额)X 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0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69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级国家税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

() 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

() 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

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8

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

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

二、抵减税款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二部分 生活服务业

一、免税项目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

()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管理的学校食堂。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 201712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地震台(),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十四)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五)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十六)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己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己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

(十七)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财税[2002]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

(十八)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二、即征即退规定

一般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三、扣减税款规定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11日至20161231日,纳税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20141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7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6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兰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月_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他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l)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己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11日至20161231日,纳税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

一、免征项目规定

(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0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