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工程总分包工程财税处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03-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辛建雄 阅读数:1927

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序幕的渐渐拉开,以往在营业税环境中的财税处理,是否随着增值税的到来而改变。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实施办法,本文仅以建筑工程总分包工程财税处理为例,对“营改增”实施后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营改增”前建筑业总分包工程财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作法将总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如果用两个词概括以上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可以称之为“先总后分”,即原原本本反映发包、总承包、分包各个环节的来龙去脉;第二种方式可以称之为“差额计入”,只核算因总包而发生的相关净收入,即总包减掉分包的价款作为本企业收入。但无论财务如何处理,两种方式下建筑业总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同为总包减掉分包价款后的余额,只不过该余额在以上两种账务处理下的账面取数的途径不一样而已,第一种方式下要以总包收入减掉支付的分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第二种方式下直接以收入价款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可。

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大财务人员对营业税已经很熟悉了,可是对增值税可能有点陌生。那么改成增值税后对建筑业总分包工程财税处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营改增前大伙的做法是“先总后分”、“差额计入”,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了,同时营业税不存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财务处理相对简单。

先说“先总后分”方式,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以总包合同收入总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分包总成本计算进项税额,两者相减即本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本期没有及时取得进项发票,那么本期将会全额计算缴纳销项税额。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虽然只是时间差异而已。那么从企业尽可能降低资金的“时间成本”,节约使用资金的角度考虑,企业很可能将营业税下的“先总后分”变成“先分后总”或“总分同步”即先取得进项发票,再开具销项发票,或者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晚于开具的销项发票。以金字塔为例,营业税下资金、发票自上而下流动;增值税下资金、发票自下而上流动。如果将这一现象推而广之,将建筑业的上游企业统称为上,其下游企业统称为下,则可以得出营业税下资金、发票从建筑的上游企业流入下游企业;增值税后下资金、发票从建筑的下游企业流入上游企业。

再说说“差额计入”方式,营业税时不需要凭票扣税,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有明确规定,所以企业为了简化核算起见直接以差额计税,只核算差额,其他的可以做到事不关己。可是增值税环境下情况变得比较复杂,在凭票扣税模式下,总包方如果直接“差额计入”,先不讨论营改增后能否“差额计入”,那么分包方按分包合同金额从委托方取得的收入开具销项发票。而分包方为了开具销项发票,要先取得进项发票。从建筑业进项的构成来讲主要有:工程物资、施工设备、动力等等。这样的话这些“进项”物资需要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总分包经营模式下,分包方往往是集团子公司,由于凭票扣税的原因,子公司会有很大金额的进项发票,而集团总部却没有进项发票,由于分包方处于整个建筑总分包合同的末端,因此会产生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的现象,造成“进项税”资源“浪费”。从这个角度考虑,个人认为大宗施工合同总分包方“营改增”后不会采用“差额计入”的财税处理方式。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本文也只是就建筑业总分包经营模式下的财税处理的变化进行探讨。谨以此献给即将开始的建筑业“营改增”。总之,建筑业“营改增”后对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将会是一次重大考验,无形中要求广大建筑业纳税人学习借鉴其他行业“营改增”的成功经验,为日后的财税处理提供更多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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