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3-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贾文军 阅读数:2911

就目前了解的政策来看,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定有影响,怎样选择施工项目的承包方式是施工企业需要提前考虑的重要事项,笔者就个人理解对营改增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税种进行了分析。

一、增值税

1、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项目

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仅有水、电、以及日常办公用品、油料消耗和零星材料可以取得进项税,上述几项成本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发生金额很小,基本占施工成本的20%不到,况且水、电取得的进项税也仅以3%抵扣,大量的成本来自人工,但却无法取得进项税,由此说来进项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项目施工收入却要以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定会大幅度增加。

2、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项目

包工包料的形势下理论上可以取得大宗材料的进项税,即便是按照建筑安装企业施工成本工料各半的说法,以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为例,施工成本800万元,取得材料进项税项目50%,其中:税率为17%的进项税占80%,税率为3%的进项税占20%,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为5.3%,相比目前营业税税负增加2.3%。但是,甲方单位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存在营改增取得进项税的问题,必定会选择“甲供料”的方式索取材料进项税。况且,因增值税实际应交税金存在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工程预算无法将税金足额计入项目造价而提高价格降低竞争性。

因此,进销项的税率差和我国复杂的增值税税率制定,以及及时合理地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影响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直接原因,也是甲、乙双方在选择施工承包方式时的考虑税负的主要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亦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年应税劳务在50万元以上自然不是问题,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支出项目,计算进销项税款是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之一。目前,我省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基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X应税所得率8%-X企业所得税率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能准确计算收入不能正确核算成本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的,才能适用定率征收的方式核定企业所得税,但是显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要求。况且,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纳税人开具建安发票时税务机关也不再代扣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核算申报缴纳。因此,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仍然核定征收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也就是说,施工企业账面利润率若低于8%,企业所得税税负会下降;反之,若账面利润率高于8%,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以前相比还是会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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