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3117

——兼议建筑业“营改增”可能选择的过渡措施

今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已经是没有悬念,因为新年伊始总理在座谈会上有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都分别在本年的工作安排里将其作为主要工作。也就是说,现在不是房地产、建筑业这两个行业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怎么改的问题。因此,各种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过渡措施的猜想不绝于耳,可能是由于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到过“老工程老办法”,因此“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说法较为盛行,比较敏感的企业还按此说法开始筹划。是不是就是这么回事呢?非常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

“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简单的理解就是,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时间为界限,新项目按增值税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所谓新项目是指形式上或者实质上是在“营改增”后新开工的项目,比如以开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以前的为老项目,继续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以后的为新项目,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开工许可证,但是实际上已经在改以前施工的,也算老项目。认为采用这一过渡措施的人还煞有介事的列举了这一过渡措施实施需要注意的事项。

这种过渡看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却存在着难以医治的“硬伤”。

首先,无论建筑业还是房地产,其周期长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项工程或者开发项目动辄35年,长得可能超过10年,期间肯定会出现新旧项目交替。如果选择这一过渡措施,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将被拖入久拖不决。久拖不决很好理解,假设2016年就有许多的在建项目,20163A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2026年工程验收竣工,同时20167月又开一工程,这时已经“营改增”了,如果界定未完工程及A项目为老项目,意味着这个企业新、老并行将要10多年,时间之长实在是难以接受,因为2020年要完成主要税种的立法。

其次,要冒巨额税款流失的风险税收流失的风险,主要是新、老政策并行进项税抵扣就成了问题,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外购承担税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但是怎么确定不得抵扣的税款是一个巨难的问题,按照现行办法也就是不得抵扣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划分,也就是老项目收入占新老项目总收入的比例划分,但是各项目收入在纳税期间难以确定,按新老项目成本占比划分,显然确认成本的标准难以确定,人为调整因素太大了,这样的话新项目多抵扣税金就成为必然,顶层估计不会冒这个风险。

第三,如何界定新老项目也是一个很难操作的问题,以建筑劳务合同签订时间计算,还是开工许可证取得时间,抑或是实际开工时间,或者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新项目或者老项目,似乎哪一种方式都可行,但是又都有问题。按照签署合同算,正如有形动产的租赁,但是会出现建设周期长,久拖问题难以解决,并且还有双方协商解除、修订或者重新签订合同的问题,变化自然会跟着可抵扣进项税的多少而变化,而老动产老租赁合同按原政策执行,是肯定不会有进项税的变化问题,因此是不可比的;按开工许可证时间确定,存在已经备料的项目进项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未备料项目作为新项目肯定会占便宜,如果考虑税负公平,不因税制变化而影响已经确定的价格原则,肯定造成几家欢喜几家愁;按照实际考工时间确定新老项目,更是扯淡;纳税人确定申报,由税务机关登记核查,这样人为因素太重,纳税人根据购入材料等进行新老搭配,正如第二个硬伤,确实会造成税款的流失和税法的遵从成本的增加。

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 “老工程老办法”这项措施对企业过渡期的税负有何影响、 影响程度多大,在模拟运转中具体测算、分析。一些所谓专家也早早的开始给企业灌输这种办法,但是我认为根据以上分析来看,这“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确实还不一定是个最优的选择。具体有哪些选项呢?根据1994年到这一轮“营改增”和面临的经济环境,应该至少不下四种可选择的过渡办法,具体详见拙文《建筑业“营改增”可选择的过渡措施》,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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