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是季度申报大征期,本月申报纳税期限已顺延至10月26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印花税等多项税种进入集中申报期,一系列延续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在本月迎来申报享受窗口。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为您梳理10月申报必须关注的4项要点。
01 企业所得税预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月可提前享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实务要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在7月申报期、10月申报期和年度汇算清缴期三个时点自主选择享受;
10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的,若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可在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建议企业结合盈亏状况、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与金额大小综合判断,并做好研发项目立项、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提示: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3年至2027年,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上述加计扣除比例和摊销比例分别为120%和220%。
02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2026年度名单”申报窗口已开启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026年度名单申报进入关键窗口期(依据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已列入2025年度名单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的企业,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享受的可于2026年9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一般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操作提醒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总分支机构之间、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委托外部加工后回购的,仅就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申请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确保研发费用占比、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过50%)等条件符合规定。
03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多项税费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多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可叠加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提示: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核实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确保准确适用优惠。
0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衔接延续,1%征收率仍可适用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减免政策衔接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关注申报依据与统计口径的更新:
起征点标准: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征收率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提示: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按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申报时请使用最新版申报表口径,并结合新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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