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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鉴定,是否意味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转移?

发布时间:2023-12-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微言税语 阅读数:763

近日,甘肃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三家联合下发了《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企业研发项目的鉴定,目的是保证企业申报享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涉及的研发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若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提出异议,可以转请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及涉及的研发活动首先进行审核,审核没有异议的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有异议的转请科技管理部门,当然有异议指的是与申报的企业有不同的认识。这是否就意味着企业申报研发项目及加计扣除后,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异议也就不需要转请,即研发活动符合规定,确属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风险由税务部门承担;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有异议则转请科技管理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判断,相应的审核风险也随之转移至科技管理部门。

如果这样理解没有问题,那么是不是代表着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发生了转移?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的风险完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同时随着放管服的进一步深化,几乎所有的税收优惠也都由企业自行判断、自行享受、自担风险。然而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似乎成了例外,审核的责任应是转到了税务机关,可再传导到科技管理部门。这对纳税人而言当然非常好,有利于防范享受加计扣除所带来的纳税风险,更有利于“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细落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过根据以上的理解,所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研发项目鉴定工作量将会很大,变为不可承受之重。按《办法》规定,除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及已鉴定的跨年项目不需要鉴定以外,其他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均可以鉴定。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话说对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研发活动,或者研发活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做出定性的判断是有点为难。若认为没有异议,结果判断错误,就要承担责任,那么明智之举自然是规定不做鉴定的项目以外的项目全部“转请”。

经过广泛的宣传动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已经是家喻户晓,其政策效应也是不断显现。据公众号“甘肃税务”报道,截至2023年前三季度,全省有4,276户(次)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110.12亿元,同比增长10.45%(详见《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激励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甘肃税务2023-12-07 发表于甘肃)。可见无论是从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还是加计扣除的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加。假设年度内全省有2000户的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使每户申报的研发项目10个,扣除极少数省部级以上研发课题不需要鉴定,平均每户有7个研发项目需要税务部门判断确定是否有异议,需要转请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的研发项目可能多达14,000个。企业集中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主要集中在3月初至5月末,扣除节假日充其量不到83天,平均每天要鉴定168个,即使分散到14个地州市的科技管理部门,也是一个不堪重负的任务,如果不能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得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势必会影响企业在法定期限之前申报纳税。

其次,对研发项目的鉴定,背后是税收利益的确定。既然是鉴定研发项目,那么就存在误差的可能。研发项目符合规定但鉴定为不符合,可以通过复审鉴定纠错,当然企业的利益可能得到一定的保护;但是不符合规定的研发项目,通过鉴定符合了条件,也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这样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但是鉴定机构为科技管理部门,它又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一方,当然也就没有办法按规定追究鉴定机构的责任,这就从机制上出现了“有职难追责”的情况,那么鉴定的公允性保障就需要进一步加强。

话说到这里,脑子里又闪出一个场景,税务稽查部门对甲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在研发项目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稽查认为不符合,企业提交了鉴定结论《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稽查将如何处置?还有一种场景,就是稽查人员认为研发项目相应的研发活动不符合条件,不予计价扣除,甲企业申辩说我当年按规定申报了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提出异议,等于认可我符合条件,稽查又如何应对?

这确实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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