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该政策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缴纳期、预征率;土地增值税应据实办理清算,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公告》适当调低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以及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和其他不属于市辖区的县(市、区)的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根据张掖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其3类房地产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临夏州、甘南州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持平。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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