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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工会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495
甘税函〔202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市州总工会、兰州新区工会,各市州残联、甘肃矿区残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现将工会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甘肃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甘总工发〔2021〕50号)精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尚未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精神,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市、州税务局要加强与同级工会、残联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范围、标准征收管理,严禁收“过头费”,确保政策规定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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