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大家的期盼中到来,这一年被好多人称为最有爱的一年,因为它的谐音是“爱你爱你”,所有的人都期盼着在这美好的一年,去实现各种美好的愿望。然而就在即将跨入春节前夕,新型冠状病毒的到来,禁锢了人们对新年所有的憧憬,好多网友呼唤着要重启2020年,这不是我们想要的2020。
但是,灾难面前,我们仍然义无反顾,被取消休假坚守疫区的白衣天使们,依然奋战在疫情前线的人民警察们,以及全国各地的人民都在勇战疫情。在此期间各大企业、个体户,明星网红也是纷纷慷慨解囊,捐钱捐物的数不胜数。由捐赠引起的一些腐败事项也是频频浮出水面(某某基金会事件、某地某十字会物资分派事件等)。那我们就来聊一聊疫情捐赠的那些事吧。
首先,按照企业捐赠类与个人捐赠类分类,从税法的角度来聊聊捐赠。
一、企业捐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捐赠相关规定列示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公益性组织公示清单详见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算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二、个人捐赠类
针对个人捐赠,主要涉及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现将其相关规定列示如下:
(一)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根据《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我们再说说这个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事吧。
如前所述,企业或个人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做出捐赠,捐赠支出方式可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与我们日常汇算清缴中遇到的问题照应,目前大多企业都存在一些捐赠支出,但是大部分未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在当年都做了纳税调增处理。再结合最近的捐赠情况,不管是蒙牛集团捐赠牛奶,还是网红个人捐款,都是通过一些公益组织实施的。那我们回过头来想想这个公益组织的角色及性质,小编认为税法规定捐赠支出须通过公益组织,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及个人通过捐赠输送利益,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而国家设立社会公益组织是让一些非营利性质的组织来专门解决社会公益等的问题。但是最近的新闻消息报道出来的结果,好像不是这个样子的哦,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遏制企业偷税漏税,但是实际捐赠物资是否到达灾区却不得而知?那公益组织的性质是否又是一条腐败官员的利益链呢?
当然,某地某十字会立马做出了回应——可直接与某某医院对接捐赠。公益捐赠变成了直接捐赠后办手续,某省的负面新闻接连爆出,这个“手续”的办理会不会成为相关企业及个人的“空子”呢?什么样的捐赠流程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呢,欢迎读者朋友们踊跃留言,我们一起聊聊那些捐赠“趣”事。
最后,小编祝您平安健康,同时提醒大家勤洗手,戴口罩,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希望待到春暖花开后,我们能够摘掉口罩,一起走进春天,沐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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