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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的计提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9-06-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视野论坛 阅读数:2803

加计抵减具体是指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进行计税时,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计提范围需符合抵扣规范

允许计提加计抵减税额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期间包含全部一般计税项目的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准予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新纳入抵扣范围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生产销售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扣政策的加计抵扣税额(注意:加计抵减税额不得参与加计抵扣计算)以及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一次性转入抵扣的税额。

但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规定情形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加计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A公司于2018年12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根据新政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发生增值税抵扣情况如下:期初留抵税额3万元,取得并勾选确认用于四项服务的进项税额50万元,取得并勾选确认用于其他一般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40万元,购进不动产的40%待抵扣税额20万元一次性转入抵扣,因改变用途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计提加计抵减税额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40+20-2)×10%=10.8万元

需要注意,期初留抵税额不参与当期加计抵减计算。

2.允许有条件追溯享受

新政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新纳税人可以追溯至发生销售前的登记一般纳税人之月的情形。B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期购进办公用品、租赁办公设施等陆续取得进项税额,但没有发生销售。6月份开始取得销售,6、7、8三个月取得的全部是四项服务销售额,9月按规定声明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根据新政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B公司9月份可以按照4~8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计提加计抵减税额,不需要调整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忘记追溯享受,让改革红利打折扣。

(2)新纳税人可以追溯计算期内的登记一般纳税人之月的情形。C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设立并做前期运作。8月份开始取得销售,因考虑享受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登记一般纳税人。10月份因市场前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11月经判断符合并确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C公司在11月时可以将10月份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并计提。对于5~9月份处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参与抵扣和计提。因此,纳税人应对生产经营前景有清晰的预判,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务进行最优化的安排。

(3)新纳税人可以追溯发生销售并登记一般纳税人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情形。D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设立并做前期运作,购进办公设备、办公设施装修、货物预备等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9月份登记一般纳税人并开始取得销售。12月经对9~11月三个月销售额占比计算,符合并确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根据新政,对于9~11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一并计提加计抵减税额,那么对于4~8月份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否可以抵扣和计提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期限为360日。因此,D公司4~8月份取得的抵扣凭证可以在360天内自9月份起按规定予以抵扣,并可以在12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税额。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追溯享受主要是针对首次享受的纳税人,对于再次判断享受的纳税人,因按照上一年度销售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属于已知可以直接判断、直接享受情形,故不需要追溯享受。

3.跨境出口不予享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跨境出口)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注意的是,跨境出口无论适用退税、免税还是征税政策,均不予加计抵减。

E公司是新纳税人,2019年8月份已经确认可以享受,发生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内销四项服务的50万元,专门用于内销四项服务之外项目的30万元,专门用于跨境出口的15万元,既用于内销又用于跨境出口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20万元。当月全部销售额800万元,其中跨境出口销售额200万元。则其加计抵减税额计算如下:

(1)专门用于内销的进项税额80万元(50+30)可以计提,专门用于跨境出口的进项税额15万元不得计提。

(2)内外销兼营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20万元需按照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20×200÷800=5万元

(3)加计抵减税额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30+20-5)×10%=9.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兼营简易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也需要按销售比例(或其他方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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