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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31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了做好税务机构改革过程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新机构成立后的对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在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实施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告基础上,整合、修订、统一公告内容,制定了本公告。本公告公布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具体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编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模板,编制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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