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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快来参与讨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要调整

发布时间:2018-05-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726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望调整,对房地产企业无疑是一个重大的事。近日,甘肃省地方税局发出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和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意见和建议。实话说这样广开大门征集意见建议的做法真是值得称赞,首先为省地税局大大地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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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预征率,全省分两类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征收率(原文在文后),具体如下:

第一类为地级市所在地城市,如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所在区,不包括临夏、甘南和兰州新区。

预征率规定是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第二类为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类地区的其他县(区、市)。

 预征率分别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4%

我们大致测算了一下,当预征率为2%时,意味着增值率为7.15%,毛利率为32.52%;当预征率1%时,意味着增值率为3.45%,毛利率为29.95%

拿最普遍的普通住宅做个比较,《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规定预征率是普通住宅地级市1.2%、各县0.8%;现行执行普通住宅是一刀切,普通住宅1.5%

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开发项目测算对比,对预征率确定的高低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还包括地区划分等。

二是关于核定征收。地区分类和上面的完全一样,核定征收率第一类地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7%、其他类型房地产为10%。其他地区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8%。现行执行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5%;其它房地产项目6%

对开发项目而言,营改增后如果说账务不健全怕是很难,照账清算是常态,核定征收应该是例外,相比之下核定征税率非常高了,应该说包含了惩罚性因素,估计意见集中在核定征收率及确定核定征收的程序。

众人拾柴火焰高,还望各位网友积极参与讨论,并在评论区留下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方法是:若您是我们的会员,烦请登录后留言;若为新用户,还望您先注册后登录进行评论或留言,我们会集中起来,书面呈送省地税局参考。

附录: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管理,我局起草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自2018517日至2018523日止,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4605571@qq.com

二、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931-82393898835127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二、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区、市)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10%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区、市)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8%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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