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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805
税总函〔2015〕706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动,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11日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现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纳税人跨区迁移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税收分析数据(泛长三角区)交换业务需求》,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认真落实。

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在落实好长江中上游区税收征管协同合作的基础上,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充分利用好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征管互助。税务总局将适时把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征管互助有关做法复制到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全面实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四统一”“四互助”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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