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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178
税总发〔201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附件:

供参考税务行政应诉文书格式.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129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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