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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186
财税[201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1117日起至201912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111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9 关于QFII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81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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