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课题
新能源企业项目公司开办费及项目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
课题背景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生产经营年度应按照相关规定分摊或者一次性扣除。对于新能源企业而言,按发电项目设立公司,筹办期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自筹办至第一笔收入为筹办期间,有人认为自取得营业执照截止之前为筹办期间,由此会引起一定的纳税风险。
同时,从会计上讲,与发电项目相关的支出均应资本化,而税法规定应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加上发电项目还存在税收优惠项目与应税事项等问题,造成纳税调整错误。应如何进行调整,希望通过本届论坛,给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和企业纳税人一个思路。
精华剧透
剧透1 开办期(筹办期)的界定
剧透2 开办期支出范围
剧透3 开办期收益性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剧透4 开办期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剧透5 开办期(筹建期)的纳税申报
专家介绍
苏强,兰州财经大学教授。
2003年获兰州商学院管理学学士学位;
2007年获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6年破格晋升为讲师;
2009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2014年晋升为教授。
同时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成员、行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教授、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及后续教育特聘教授。目前主要从事会计和税务教学、科研和财税咨询及培训工作。
近年来,独立在《税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政与税务》、《注册税务师》、《财会月刊》、《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4部、主编及参编教材10余部;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省高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学校第九届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2016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提名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
上一篇: 【聚焦新能源】新能源小知识之未来发展
下一篇: PPP项目财务测算公式汇总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