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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汽柴油消费税管理 生产进口均需纳税

发布时间:2005-09-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杨良敏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767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今起正式实施。

 

 

  按照该《办法》,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这与现行税率是一致的。我国从1994年

 

 

  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统计显示,2004年汽油、柴油消费税完成259.18亿元,同比增长27.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此前热议的燃油税是不同税种,但两者基本的政策效应是相同的。在是否开征燃油税的问题上,有一种意见主张直接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无需再开征燃油税,以避开养路费取消面临的种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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