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受关注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究竟如何衔接是我们要面临的主要问题。下面就工资薪金的衔接说明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看,假设邱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9月3日发放本年8月份工资3450元,假设2012年1月3日领取2011年12月份工资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9月份和次年3月份应扣个人所得税多少元。具体处理如下:
首先这个问题涉及新税法实施后取得属于原税法期间的工资,是否按新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次是确定新税法实施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含原税法期间1至8月份),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不管工资所属期限,只要是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就可以按照新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韩先生9月3日取得的8月份的工资应按照新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3450元,不够扣除标准,本月不交个人所得税。
邱先生2012年1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100元,虽然有属于2011年1至8月份的部分,但是实际取得时间在新税法实施以后,因此应视为新税法实施后的工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据此,邱先生2012年1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3日取得工资收入因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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