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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8-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92

  今年91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实施。但不少纳税人尚有疑问:工资发放往往顺延1个月,例如8月份收入一般9月份发放,那么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应当如何纳税?昨日(88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这一时间节点。

 

  9月前工资按原标准纳税

 

  国税总局公告指出,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等起征点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下统称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从原来的24000/年(2000/月)提高到了42000/年(3500/月)。昨日,国税总局明确了个体户纳税的计算方法。

 

  个体户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8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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