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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1-07-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规定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而在具体执行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设备一词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对设备和材料的错误划分。为此,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531-2009)浅谈一下对设备和材料的理解。

 

  一、设备、材料的定义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设备的分类及分类定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划分,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划分,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建筑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暧、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工艺设备是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标准设备是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三、设备、材料的划分原则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对依照上述标准,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四、设备、材料划分原则的特殊规定

 

  (一)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工艺性主要材料是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阈门、器具等。即特指工业、农业、交通、通信、电力、仓储等工程项目中的费用价值古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且是构成工艺主要材料的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特殊阀门、装置等。

 

  (二)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般的工业、交通项目中将房屋建筑工程的电梯、空调系统、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建筑设备、安装费用纳入建筑工程费,而当生产性建设项目与办公建筑共用电梯、空调系统、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设备时应纳入工艺设备,不再分摊。

 

  五、设备材料的划分分类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类别应分为: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裎,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运输和装运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

 

  为帮助纳税人实际工作中明确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部分税务机关在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执行后也不断在出具新的划分标准,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关注地方税务政策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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