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时,明确了本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预征率调整为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调整为3%。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产,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规定普通住宅(含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及其他非普通住宅等,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产,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情形,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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