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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需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

发布时间:2004-12-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事务所办公室|ZYFANGZHANG#163.COM 来源:原创|甘肃张掖 阅读数:235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00年、2001年发文,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部分项目,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审核,具体审核项目包括:
    1、 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非正常损失等。
    2、 机构收取管理费的审核事项。
    3、 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以及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4、 金融机构发生的呆帐损失。
    5、 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6、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后需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事项及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事项。
    7、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事项。
    8、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纳税人当年发生以上业务,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委托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我省税务代理机构情况,确定有资格审核的税务师事务所二十四家,张掖方正是其中之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要求从事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经备案。要求的条件是:依法设立,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代扣税款;注册税务师五人以上,助理人员十人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与委托人签定《税前扣除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张掖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条件,并与二○○二年年初上报备案资料,取得了从事此项工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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