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21号),对土地增值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查活动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 205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文件精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清算,符合条件未进行清算的必须立即开展清算。对于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知还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由原分地区1.2至0.8%统一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住宅以外的其它房地产项目为2%调整为4%。原《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甘地税函发[2006] 206 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制定相应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应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4%。除住宅以外的其它房地产项目为5%。对未设置账簿、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的为6%。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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