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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主要税收事项提示

发布时间:2011-03-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06

12万”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最后冲刺

 

  今年是“12万”个税自行申报第5个年头,从11331是申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20号)文件规定,2010年度的年所得“12万”个税申报工作,税务部门的重点是: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二手房转让、拍卖所得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求不仅要关注其财产转让所得,也要关注其工资、薪金等其他项目所得。请相关申报人注意申报事项,并按规定及时申报。

 

  人大通过车船法 小型车税额调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将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车船税法将于20121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吸收了委员们和公众的意见,降低了税额幅度,最终的方案是:乘用车排气量1.0以下的,为60元至360元,1.0以上至1.6的为300元至540元,1.6以上至2.0的为360元至660元。该法还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公布。新实施细则共38条,比修订前少29条,自20112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发票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授权省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规定了税务机关与代开单位须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了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单位和具体程序。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删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容,取消和调整了现行细则中部分关于处罚规定的条款。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102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自31日起实施。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关注中国税网原创解读: <原创>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自3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继续实施一年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明确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112011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软件集成电路业获税收大利好

 

  日前,国务院印发通知,公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包括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七个方面。在税收优惠方面,明确提出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已于2010年底执行到期),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等九项税收政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128日起享受这些政策。

 

  年金个人所得税出补充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明确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两个问题,包括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问题,以及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的问题。

  《公告》指出,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修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4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新办法共36条,将于2011315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变“举报”变更为“检举;明确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关于检举费用,新办法认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作为个人的自愿行为,产生的支出应由检举人自行负担。另外,新办法增加了对重复检举同一事项的受理规定。对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不能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不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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