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号),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及单位税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工矿区、镇级工矿区五个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等级的土地等级,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九级划分为十级,兰州市(不包括红古区)、天水市为大城市,土地等级为1至4级,4级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2元,每平方级差2元,1级单位税额18元。和2007年调整的1至4级单位税额3元至6元的相比翻了四至三番。白银市、武威市为中等城市,土地等级为3至7级,7级单位税额6元,3级单位税额14元,级差每级增加2元;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为小城市,土地等级为5至8级,单位税额8级每平方米4元,5级每平方米10元,级差2元;兰州市红古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为县城,土地等级为7至9级,单位税额9级2元7级6元,级差为2元;镇及工矿区土地为10级,单位税额1元。
假设某开发公司2010年取得开发用地
上一篇: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详解个人所得税法两大修改
下一篇: 资产重组获税收政策支持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