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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数额大幅提高

发布时间:2011-02-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49

今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及单位税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工矿区、镇级工矿区五个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等级的土地等级,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九级划分为十级,兰州市(不包括红古区)、天水市为大城市,土地等级为14级,4级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2元,每平方级差2元,1级单位税额18元。和2007年调整的14级单位税额3元至6元的相比翻了四至三番。白银市、武威市为中等城市,土地等级为37级,7级单位税额6元,3级单位税额14元,级差每级增加2元;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为小城市,土地等级为58级,单位税额8级每平方米4元,5级每平方米10元,级差2元;兰州市红古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为县城,土地等级为79级,单位税额9276元,级差为2元;镇及工矿区土地为10级,单位税额1元。

 

假设某开发公司2010年取得开发用地290,000平方米,开发周期5年,假设建筑面积1305000平方米,从第三年开始出售,第五年销售完毕,每年出售面积按年平均计算,如果土地等级为4级,单位税额14元,年应纳土地使用税406万元,开发周期应纳土地使用税合计1624万元,每平方米增加成本1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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