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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1-02-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1317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华网法治频道梳理出草案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 有期徒刑上限拟提高到25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详细]

 

  亮点二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详细]

 

    亮点三 对死缓减刑作出严格限制

 

此次刑法修改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亮点四 “恶意欠薪”、“交通肇事”、“醉酒驾驶”、“飚车”等入罪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此间也有专家认为,“恶意欠薪”入罪,必须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此类危险行为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近年来,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产生很大威胁,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对诸如危险驾驶等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不但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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