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草案将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除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开门立法”的胜利,更是“税收法定”的胜利。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所以税收必须“法定”,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不应继续代之以国务院“暂行条例”。车船税法一审草案漏洞百出,被塞进太多“私货”,因而在人大遇阻,充分证明了“税收法定”对于保证税法公正、维护民众权益的重要性。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还是广泛征求民意、充分吸纳民意,都为“开门立法”和“税收法定”赢得了荣誉,这是此次一波三折的车船税立法最令人欣慰之处。
不过,如果说一审草案是一锅“生米饭”,让人实在无法下咽,那么二审草案则仍像是一锅“夹生饭”:一方面,税额降低了,没有增加大多数车主的税负;另一方面,车船税的性质和计税依据仍没有厘清,留下缺憾。
从性质上看,车船税属于财产税,而并非所有公民财产都需缴纳财产税,该不该将乘用车纳入财产税征收范围也值得商榷。目前附着在机动车上的税费多如牛毛,从计税依据上看,车船税既然属于财产税,理当按照乘用车的价值征税,而不应依据排量征税。而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其实际价值是逐年递减的,因此所缴车船税应逐年降低,而不能每年都一样。
按排量分档征收车船税,歪曲了车船税的性质,名不正、言不顺。鉴于这个“致命伤”,不少人建议将整个车船税法草案推倒重来。这个建议虽有道理,但依目前的情势,推倒重来恐怕不大可能,车船税法草案纵然是一锅“夹生饭”,我们也要吃下去。值得吸取的教训是:税收改革大事,理当做到严谨缜密、名正言顺,让名义与结果、程序与实体都堂堂正正,车船税立法一波三折,其根源即在于有关方面当初考虑不周,甚至动机不纯,以致后来无论怎样修改都难如人意,怎样煮都是一锅“夹生饭”。但愿以后的税收立法不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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