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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官员透露:个税起征点拟统一提至1500元

发布时间:2005-08-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http://news.qq.com 阅读数:1886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今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研究室官员透露其中规定。
   本报讯(记者陈光)今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尽管审议结果尚未公布,但草案的具体内容已经逐渐清晰,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昨日向记者透露,《修正案》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对该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本次听证会是《立法法》明确立法听证会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

 
  800元上调到1500元


  丛明表示,1500元的标准比较适合目前老百姓的收入状况,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对于高收入者加强征管力度的条款。
  丛明告诉记者,这次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前期对于修改的条款进行了反复论证。并且该《修正案》比较符合民意,大多数百姓都比较期待,因此最终获得审议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他表示,人大的审议有望在一两个月内完成,最快的话《修正案》年内就有可能实施。


全国执行统一扣税标准

 
  丛明透露,出于保持税制统一、简单的考虑,《修正案》规定各地不允许擅自浮动费用扣除标准。由于目前有些地区费用扣除标准已经在1500元以上,丛明表示,这些地区也需要将标准拉回到1500元,未来擅自浮动扣除标准将被视为违法。他表示,该政策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构成利好,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
  对于过去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曾经表示,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个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对于地方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国税总局曾多次专门发文,要求予以纠正。

 
  调节收入差距不能光靠个税


  对于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丛明表示,这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
  丛明表示,真正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比较有效的税收手段应该是考虑开征物业税,除此之外还有遗产税,赠与税。今后一段时期,随着条件逐步的成熟和征管条件健全以后,这些税都要建立起来。通过多环节、多税制的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才能有效地达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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