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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1-01-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9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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