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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与鉴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发布时间:2011-01-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870

  某税务师事务所常年为一家国有企业代理有关税收事宜。由于税务师们的周到服务,连续几年企业在税务方面没出过什么大的问题,相互之间关系处得很融洽。但近期有关财产损失鉴证的一件事,让双方都有点不愉快。

  事情是这样的。该企业发生了一项固定资产10万元左右的项目盘亏,企业已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预计可通过扣除责任人工资等形式追回损失5万元左右。当财务人员整理相关资料准备像过去一样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时,到企业进行纳税辅导的税务师告诉他,国家有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政策已发生了变化。

  税务师说,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一)固定资产盘点表;(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该项固定资产盘亏属于金额较大,需要取得由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后,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听了税务师的介绍,企业财务负责人终于明白,原来税务师们比过去“有权”了,当场拍板就由税务师所在的事务所办理,都是老关系还能有什么不放心的。这位税务师也很高兴,事务所又多了一项新业务。但企业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出具的损失鉴证能不能不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额,把损失直接定为10万元,将来扣责任人工资时账务处理再另外想办法。“合作了这么多年,你们知道企业也不容易,能不能适量照顾一下?”

  税务师犯了难,这家企业是事务所的老主顾,如果是其他的事,确实应该帮忙“照顾”一下。但办理鉴证完全是另一回事,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中是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这是税务师起码的执业道德。从形式上看,以第三人身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在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们确实是“有权”了,但这种“权”是国家出于对注税行业的支持和信任而赋予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应当用好这种“权”。注税行业执业也存在风险,如果不好好用“权”,被注税行业管理部门查出来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严重的甚至可能失去执业资格,丢掉饭碗。

  最终,在考虑了可能收到的责任人赔款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损失鉴证。企业财务负责人看到了最终数字后,只说了一句“真不够意思”。这句话让税务师心里长时间不是滋味。

  据了解,“税务代理”一直以来是社会各界对注册税务师们从事工作的简称,“办理涉税事宜,有困难请找税务代理”是税务师事务所多年来的广告语。但从近年来国家有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文件来看,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国家已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定位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新增“准法定”的涉税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们是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第三人身份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所以再简单地称注税行业为“税务代理”已经明显不妥。

  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应该理解税务师们的两难境地,在税务代理中,税务师确实是和企业是“一回事”的,是全心全意为捍卫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服务的,如果由于税务师的过失让纳税人受到损失,税务师甚至还要承担责任的。而在涉税鉴证中,税务师们和企业不再是“一回事”,是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第三人,国家出于对注税行业的信任和支持才赋予其‘准法定’业务。

  在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们既要对纳税人负责,还要对国家负责。出具鉴证报告,注税行业自身也有执业风险,要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否则有可能“饭碗不保”。在当前涉税鉴证的发展初期,在服务对象只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双重身份的转换实在是难,代理与鉴证,确有“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惑。

  业内人士建议,为避免税务师们陷入当前的尴尬境地,应当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身份转换的宣传,宣传不能仅仅靠注税行业自身,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介入。另外,鉴证失误税务师可能被追究的责任也应被列入宣传内容,以求注税行业的鉴证业务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进注税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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