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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73

国税发[2010]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内审工作会议和《2010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要求,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规范执法、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的作用,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能。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的重点内容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是否规范。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13项在本地区减免税规模较大的减免税政策作为重点。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否规范,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否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是否规范;预缴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规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三)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是否依法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

 

  (四)普通发票管理是否规范。

 

  (五)税务稽查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

 

  (六)重点行业管理是否到位。税务总局确定房地产行业、汽车制造销售及配套服务行业和采掘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和非金属的矿石、燃料、原料等等行业类别)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全国的重点检查内容。

 

  二、督察方式

 

  税收执法督察是指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对本级机关的部门、机构和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处理工作的总称。

 

  今年的执法督察工作要在对本级机关涉及以上内容的部门、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下查一级。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检查下级单位的比例不得少于30%。税务总局将对部分省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工作进行抽查。

 

  有必要延伸到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的现象。

 

  三、时间安排

 

  督察内容的所属期为:20072009年度。

 

  督察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4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

 

  四、问题的处理

 

  对执法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整改和落实。对于确实存在政策疑难的事项,要如实上报总局。对于导致少征税款的问题,要依法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涉及多征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督察中如果发现与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责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督察是税务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整改,按时完成执法督察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督察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执法督察中反映出的问题,透过问题看税收工作的管理,看税收政策是否完善,看税收工作的绩效,切实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督察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对总局安排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市(地)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数据应作为省级税务机关工作成果,与省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数据合并上报,要避免重复统计。每个省级税务机关要上报至少3个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问题、执法依据和问题产生的原因等等)。督察报告、报表应于201012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报送。报告形式包括纸质正式公文和上传电子公文两种。电子公文上传到税务总局FTP的“CENTER/督察内审司/督察一处/2010年全国执法督察/国税(地税)”文件夹。各单位要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避免出现错误数据、前后矛盾等问题,杜绝出现不负责任、敷衍职责、虚报成绩、内容空泛的情况。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和总局专项抽查的结果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结果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

 

附件(略):

1.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数据统计表? 

2.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违规文件情况表?

3.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内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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