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可以扣除的项目涉及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人称,上海率先试点《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是为增值税二次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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