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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发布时间:2010-12-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1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0年第23号令,对税务部门现行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共确认有效规章41份,失效或废止规章18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章4份。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而此前,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程序性规定仍然有效。  

 

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次发布的“23号令”明确指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废止。关于税前扣除各项目如何确认,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在相关的单个税收法规中。因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纳税人,在即将到来的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如何把握相关扣除项目的确认标准及其执行规定,除了应该及时了解新税法执行后的相关规定外,也要随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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