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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明确

发布时间:2010-10-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86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明确了舟曲灾后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方面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方面

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方面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四、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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