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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办税应注意的新政

发布时间:2010-10-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88

首套房契税减半 1年内换房个税不再优惠

 

  为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在财税政策上,先后出台新举措。

 

  20109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9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税收扶持

 

  20109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自2010101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文件明确,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处理依据两文件执行

 

  20107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3号),该函虽然针对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回复,但是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文件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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