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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8-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51

国税函[2010]34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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