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分别对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适用范围、基本项目、计算、确认,以及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抵免限额的计算、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执行日期等问题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计算抵免。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8月1日起启用新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指出, 自2010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该通知附件规定的新样式进行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通知》明确,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从2010年起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为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据了解,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完税证明样式,新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税务总局明确,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
税务总局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标准
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在广州等5个原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那么,出口企业评定为试点出口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明确了试点企业评审的必备条件、基本程序、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等问题。
税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检查工作
2010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 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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