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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发布时间:2005-08-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82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第134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该政策执行4年半后,国务院又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其他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这一政策的出台,由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两率征收,一方面一些纳税人利用政策,重新注册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由原来的生产、加工型,变更为批发、零售型,或批发、零售、生产、加工混合型,其目的都是为了适用4%的征收率;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固定工业户,隐瞒自已有证户的情况,采取开临商票的方式以适用4%的征收率,对此税务人员也佷难划分。
  对个体工商户来说,由于起征点的提高,80%以上的个体户都是不够起征点户,征收率无论是6%还是4%对他们都无影响,而起征点以上户由于大都是实行定额征收,实际经营额与定额往往差距很大,尽管名义税负6%,而实际税负去却很低。
  目前各地的平均税负一般在3%左右,6%的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略高。为解决征管中征收率难以确定的矛盾,进一步平衡税负,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尽快统一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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