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10〕21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此前已按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进行税额抵免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照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逐户进行清理检查。
二、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2010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进行补正申报(即进行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补充申报),对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三、对清理检查、补(退)税款情况,以市(州)局为单位形成清查报告,于二季度申报期终了后5日内上报省局ftp://所得税处/工作上报文件夹。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