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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证为何厚此薄彼

发布时间:2005-08-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韩希民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2281
  在当前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笔者经常碰到这样的怪事:同样是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结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的结论都能被司法机关认可,惟独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结论却不被认可。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近年来,以公安部门牵头的各级公安、税务机关,先后贯彻落实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打击各类涉税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诉讼过程中,必须有税务部门的相关结论,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由于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办涉税案件需要纳税审计时,往往因为税务部门人员少、工作忙,而得不到及时配合。因此,在案情紧迫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只有委托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对涉案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鉴证结论和诉讼证据使用。
  但是,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予以采纳,却不认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报告结论。说到原因,司法机关认为,既然税务部门有稽查部门,他们就只能接受税务稽查部门的结论,而不能认可税务师事务所的结论。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不妥的,它严重影响着涉税案件的诉讼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定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或受执法部门委托审查有关企业的纳税情况时,税务机关应承认其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的经济鉴证作用,司法机关也应予以认可。
  也就是说,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机构一样,同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独立执行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其依法出具的鉴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或行政、司法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有异议,可由相关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审计资料进行核实认定,并出具认定性结论。
  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是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在独立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既可要求税务机关配合查案,也可聘请委托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纳税审计。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出具的涉税报告结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均应予以认可。在公安机关要求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予以认定时,税务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编后本文作者韩希民为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的公安干警。他在近年来先后主办查处30余起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多次遇到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结论不被司法机关认可的现象。他认为,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涉税案件的诉讼工作。为利于公安、税务机关更好地履行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职责,他特地写下这篇文章并投书本报,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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