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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9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上报除省直管县外的其他市县确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级国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教育附加80%分成比例的其他县市区,于2010620日前将确定的分成比例报省地税局,以便省局及时对《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维护更新。

 

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向纳税人及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对于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实时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有关规定开具完税凭证。并按照税收收入核算规程进行核算,定期与同级国库、财政部门对账,保证税收核算统计的准确无误。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退税管理应比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执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已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主动与国税部门协调联系,及时取得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今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自行征收,纳入正常征收管理范围。

 

  五、《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011日起施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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