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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10-06-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00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最低标准。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地发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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