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暂行条例,购进农产品可抵扣13%增值税,请问实践中取得这样的进购发票难吗?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吗?农产品范围还是依九十年代的那个解释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也可以抵扣,所以实际中取得上述规定的发票是不难的。
目前,农产品的范围还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来执行。
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而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了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使用普通发票抵扣的相关内容(财税[2002]12号、财税[2002]105号、国税发[1994]122号),请问如现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工业销售普通发票和商业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申报抵扣13%进项税额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问: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取得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问:我单位是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大米等农产品。货物渠道有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和从企业手中购进,从企业购进的大米等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允许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答:可以抵扣。
问: 我公司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鸡蛋等农产品,该公司开具机打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体现的价税合计为我公司实际购买价款,我公司能不能按发票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一篇: 不开票收入中的商业折扣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
下一篇: 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应各自补亏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